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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陶明元、陈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陶明元,陈顺丽,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周辉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向东。委托代理人:陈倩。被告:陶明元。被告:陈顺丽。第三人: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负责人:何正秋,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被告陈顺丽、陶明元,第三人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段一兵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项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