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坚,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坚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66682.50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300元。2013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坚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坚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抵偿申请执行人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和丹阳市雄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债务共计10140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价101402.9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常州昌恬服饰有限公司和丹阳市雄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