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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毛锡钰与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锡钰,陈培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毛锡钰。被执行人陈培骏。毛锡钰申请执行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484元,执行费567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毛锡钰申请执行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