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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龙娣与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娣,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王龙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晓岚。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葛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娣诉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龙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娣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龙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