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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希美与张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美,张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007-1号原告孙希美,居民。被告张亮亮,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219号天桥文体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美与被告张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0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张亮亮所有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亮亮所有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