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申景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申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现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徐志茹,女,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申景柱,男,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申景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149.4元元,案件受理费1257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3年7月份起,在每月末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