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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帝耶托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