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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贾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潍坊福润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臧晓伟、臧金文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福润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臧晓伟,臧金文,诸城市鲁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潍坊福润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路杨春国际汽车城内。被告臧晓伟。被告臧金文。被告诸城市鲁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西洛庄村南科技实验厂院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福润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晓伟、臧金文、诸城市鲁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杨礼军代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