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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江中良与张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中良,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江中良。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良与被告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良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良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良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良负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