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江中良与张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中良,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江中良。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良与被告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良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良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良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良负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