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永,男,生于1979年1月8日,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凡才、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4日生一子,取名李敬文,现已参加工作。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不轨行为,常吵架打仗。1998年原告曾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未提起诉讼。我常期在外跑业务,很少回家。从去年夏天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今年五一双方之子订婚,被告才从原告那里回来。是原告有不轨行为,我愿意给原告一个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4日生一子,取名李敬文,现已参加工作。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打过仗,被告的不轨行为是被告自己说的。被告主张,近期原告与被告所工作的餐厅的一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共同养育儿子,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原告主张被告有不轨行为,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据此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被告表示愿意给原告改过的机会,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好现有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记录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