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明旺与马鞍山旭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旺,马鞍山旭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魏明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旭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灯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旺与被告马鞍山旭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明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明旺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