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下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下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天山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4968937—6)法定代表人张克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885417—2)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树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进华人民陪审员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杨 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竺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