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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12959.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