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文某甲由文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3、原告文某某给付被告陈某某生活帮助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文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文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魏秉倩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