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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风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肖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472477-7。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风亮,男,汉族,胜利油田职工,住址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风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