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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章寿深与章圣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寿深,章圣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98号原告:章寿深(又名章寿星),男。被告:章圣蒙,男。原告章寿深与被告章圣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原告的申请对章圣蒙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泰兴路26号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依法由审判员杨绍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寿深、被告章圣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寿深起诉称:被告章圣蒙于2012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计算,后被告只支付三个月的利息,现要求判令:被告章圣蒙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被告人口信息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及汇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章圣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200000元事实,但目前我没有能力还款,我已经支付五个月利息。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本院对章圣蒙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泰兴路26号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为凭,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章圣蒙归还借款200000元,被告章圣蒙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约定的利息;被告提出已支付五个月的利息因原告否认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主张不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章圣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章寿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本金200000元自2012年9月27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到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章圣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绍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