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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陆荣强与沈婷、孙守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沈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陆某,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骈锦江,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孙某,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沈某母亲。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沈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陆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