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