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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兴国、吕爱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兴国,吕爱珍,黄兴广,黄保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532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继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兴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兴国,农民。被告:吕爱珍,农民。被告:黄兴广,农民。被告:黄保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兴国、吕爱珍、黄兴广、黄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