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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黄兰结、苏达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黄兰结,苏达任,廖俭英,南宁鑫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负责人丁卫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竟、何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兰结。被告苏达任。被告廖俭英。被告南宁鑫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黄兰结、被告苏达任、被告廖俭英、被告南宁鑫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