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被告:金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