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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被告:金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