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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院子出路问题与本村村民李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到李某甲家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凉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