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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英武与刘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武,刘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武。被执行人:刘权明。申请执行人陈英武与被执行人刘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法民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国土、房产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英武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高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练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