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洪昌、张培花与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昌,张培花,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王洪昌,男,192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培花,女,192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王洪昌,原告张培花与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昌,原告张培花诉称,被告拒不赔偿保险金,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不存在,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昌、张培花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