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闯闯与张亚楠同居析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毛闯闯,张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7号申请人执行人毛闯闯,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吕厂村。被执行人张亚楠,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蒋庄乡张兰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毛闯闯与被执行人张亚楠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闯闯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