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胡长丽与陈树斌、高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丽,陈树斌,高广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95-3号原告胡长丽。被告陈树斌。被告高广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丽与被告陈树斌、高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丽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胡长丽承担,结案退回2150元。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