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邓**,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11050**。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连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