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95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崔某,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云海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