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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太云、亓永芹、高振香、亓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太云、亓永芹、高振香、亓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太云、亓永芹、高振香、亓民祥。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太云、亓永芹、高振香、亓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审 判 员 陈 文 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彦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