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岩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21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岩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21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岩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59691-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街道姥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汪昌岩,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7155-7),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西侧金诚花苑商住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承担诉讼费7585元、执行费7400元,合计514985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14985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