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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汤某甲。被告邱某甲。原告汤某甲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荣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1995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1996年1月9日原告生育长女邱某乙,2002年7月20日生育次子邱某丙。婚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还有赌博等恶习。被告长期不回家,2012年2月24日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长期在娘家与母亲生活,双方已分居2年。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邱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邱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汤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原告汤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3、被告邱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4、原、被告婚生女邱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5、原、被告婚生子邱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6、被告邱某甲所持有的咸婚(95)字第041号《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各1份。7、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8、本院《生效文书证明》原件1份。9、玛坑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10、2013年7月17日证人刘某当庭所作的陈述。11、2013年7月17日证人汤某乙当庭所作的陈述。本案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汤某甲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已经经过当庭质证。以上原告汤某甲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采用标准,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证据1、2、3、4、5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据6证明1995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7、8证明2012年2月24日经本院审理并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证据9、10、11证明2012年2月24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的事实。以上事实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995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一般,现已生育一男一女。2012年2月24日经本院审理并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查明其长女邱某乙、次子邱某丙现均随同被告在福安生活,原告汤某甲愿意放弃要求抚养次子邱某丙的诉讼请求可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汤某甲与被告邱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邱某乙(1996年1月9日生)、次子邱某丙(2002年7月20日生)由被告邱某甲负责抚养。本案诉讼费122.5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信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