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辉、陈志密、张立升、王兰桂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辉,陈志密,张立升,王兰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任该社理事长。被告:张辉,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陈志密,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张立升,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王兰桂,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辉、陈志密、张立升、王兰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