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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园与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园,袁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6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园(曾用名朱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超。上诉人朱园因与被上诉人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袁超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朱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开庭前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朱园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于2013年6月26日由他人代收。上诉人朱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另外,上诉人朱园未按期缴纳上诉费,其申请免交亦不符合规定,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