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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8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2日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谢某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大典下河北路78号边院子内摆设赌窝,召集朋友及周边妇女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2-3%抽取头薪。赌场共摆设七、八天,每天有10人左右参赌,期间共抽取头薪20000余元。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谢某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赵某、郑某、刘某、张某、代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票据、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二、被告人谢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