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戴海建与黄山庐阳餐饮有限公司、余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建,黄山庐阳餐饮有限公司,余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戴海建,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储贵生,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东林,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庐阳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洋,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海建诉被告黄山庐阳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余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戴海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戴海建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戴海建全部承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