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吕卫民与张胜国、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吕卫民,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胜国,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永杰,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吕卫民与被告张胜国、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连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胜国、张永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卫民诉称,2012年9月9日,被告张胜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从我处借款3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由被告张永杰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实现诉讼请求,并依法支付我催告利息。被告张胜国、张永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胜国于2012年9月9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借原告现金3万元,并由被告张永杰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并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2012年9月19号还清日期10月18号,借款人张胜国。我自愿为张胜国担保如到期不还我自愿负全部责任,张永杰2012年9月19号”。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2年7月6日,6个月以内的利率为5.6%。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条、身份证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胜国、张永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被告张胜国借原告吕卫民现金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胜国归还借款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主张经借款到期不还的利息,即2012年10月19日,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连带责任保证,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张永杰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张永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胜国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胜国偿还原告吕卫民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张永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永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胜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胜国、张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