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方永健,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商业城。负责人苏觉明。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第五层A区。负责人陈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036.5元,余款1036.5元及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刘海鹏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