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程元江与汤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江,汤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程元江。被执行人汤新卫。程元江与汤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程元江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汤新卫支付欠款89957元及利息11480元、执行费1422元,共计1028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汤新卫所有的陕XX**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