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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宋志豪、阎新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豪,阎新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4号申请人:宋志豪。申请人:阎新华。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志豪、阎新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宋志豪、阎新华赔偿纠纷,于2013年6月2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阎新华当面向宋志豪赔礼道歉;二、由宋志豪一次性赔偿阎新华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整;三、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为此事扯皮。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志豪、阎新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