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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启法与黄春绸、程英雄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黄春绸;程英雄;张启法;章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绸。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英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法。原审被告章金林。上诉人黄春绸、程英雄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6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春绸、程英雄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的“当地人民法院”可以确定为武义县人民法院,双方对管辖约定明确,请求将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判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该条款作明确解释,根据合同内容,当地系指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属约定不明确。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在永康市,故永康市应为合同履行地,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