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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濮阳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威,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