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任某甲。被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某甲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被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体贴、不关心、不信任,常为琐事发生纠纷,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任某甲、被告谢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2013年5月20日,南充市嘉陵区一立镇民政所及一立镇蒲家嘴村委共同签章出具的《证明》;3、原告任某甲的《租房合同》复印件;4、原告任某甲的病历复印件贰份;5、南充市顺庆区福利街两套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原告以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欲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现有的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被告谢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作为丈夫我努力挣钱养家,对原告疼爱呵护有加。虽然我们在共同生活中也有一些小的矛盾,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正常的,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看在两个儿子的份上,同时被告现在身体有病,被告永远都不会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谢某甲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贰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甲与被告谢某甲于198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登记结婚。1987年8月20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子任某乙,1989年3月15日共同生育次子谢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不信任,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如前诉请。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问题各持己见,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共同养育子女,互相帮扶,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虽近年来原、被告因互不信任发生纠纷,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如果原告能够放弃离婚念头,善待彼此,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因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甲的离婚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芷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