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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洁与刘建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刘建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高洁,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崔海江,铜川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被告刘建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洁诉被告刘建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洁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洁承担。审 判 长  王宝玲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