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保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保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蒋保林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保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蒋保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129.7元。2、被告魏亚红、李本智共同赔偿原告蒋保林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230.8元(含已付35230.8元)。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蒋保林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蒋保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魏秉倩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