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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岳金玲与辛琪桂、韩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玲,辛琪桂,韩书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岳金玲。被告辛琪桂。被告韩书金,昌乐天地添香火锅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玲诉被告辛琪桂、韩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亓守明自愿提供鲁V×××××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