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