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生于1944年11月21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其与原告王某某系叔侄关系。被告来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24日,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10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0日,被告以母亲生病为由,回四川老家探望其母,从此音信全无,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现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来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来某某系四川省美姑县人。2006年10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2月20日,被告以母亲生病为由,回乡探望,从此一去未归,了无音讯。原、被告自2006年12月至今未曾见面,现已分居多年。2013年1月原告曾诉至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该法院查明,其辖区确有被告来某某此人,身份信息相符,但被告自2006年起就下落不明。因此该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为由,将案件材料退回原告处。2013年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中被告来某某的身份证号打印错误。上述事实,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原告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3被告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4)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回函一份;(5)本院依职权从汉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仅五天,被告便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将近7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来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军人民陪审员  文宝安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