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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黄某,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红豆湾村二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1324198301056919。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