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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陆立新、朱仲鸣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陆立新,朱仲鸣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1009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负责人黄寿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苹。被告陆立新。被告朱仲鸣。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陆立新、朱仲鸣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于2013年7月3日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