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闪、赵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赵志闪,赵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址: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志闪,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赵电军,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闪、赵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志闪、赵电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9829.82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仪德 搜索“”